无用的知识又增加了:
1、我能查到的资料,目前国内应该只有两种方法是从皮肤上提取汗潜手印。因为人的皮肤不同于那些玻璃、陶瓷之类的光滑载体,提取上难度很大,一种是502粘合剂显现法,一种就是碘熏银板转印显现法。
2、自缢是自杀者常用的方法,他杀缢死的比例比较低,大概只有10%上下。有的人缢死,舌头会有一点吐出来,但也只是一定概率,并不是都会吐,所以说“吊死鬼”吐舌头的说法并不准确。
3、关于留言区讨论的,监控属不属于“视听资料”,我在这里说一下:在刑诉法里,已经查证属实的监控,叫视听资料——请注意前提,是查证属实。
而在刑技筛选、检验期间,也就是调查期间,所有采集回来的都笼统的叫做物证。
而监控、录音、录像这类东西,会在调查期间划分到“文件物证”里。
换句话说,刑事技术针对的对象都是物证,这个刑诉法里物证概念是有出入的,等到查证之后,作为证据,它会被分到视听资料里。
ps,我们看书,会看到一些东西的定义,但这些定义不是一成不变的,是要视情况而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