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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番外·判决 ...

  •   元旦过后,青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许晴杀人一案进行开庭审理,以陈泽涛为首负责这起案件的刑警们作为原告参与了这次审理。因为证据确凿,许晴作为犯人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法院很快给下了处决决定。

      被告许晴,女,1994年4月5日出生,于去年十月进入继父家中,与继父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失手将继父杀死,并以极其残忍的手段将其心脏掏出喂狗,为了躲避警方追究,在受害人赵某祥尸体上留下大小共计七十二道刀伤,其中三十六道深可见骨,其行为极其恶劣。

      同年十二月,被告许晴以钱某宝信用卡为由,要挟钱某宝来到青山市,将其约到本市光明大酒店中,以同样的手法将其杀害并掏出被害人钱某宝心脏,将其心脏喂狗,期间身上溅到被害人的血液,仓皇逃进同层男厕所中,与等在男厕所中的另一被告人许朗会和,利用随身携带的毛巾、香水等物品清洗掩盖身上的血渍。

      之后被告许晴假装若无其事往酒店门外走去,被告许朗按照原计划继续回到之前的酒席,伪造不在场证明。

      经法院查明,以上经过皆属实。根据华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许晴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并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引起社会的恐慌,现判被告许晴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许朗多次帮助被告许晴制造不在场证明,在共同犯罪中没有直接参与犯罪,属于帮助犯,根据华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现判被告许朗有期徒刑两年,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另,被告孙琦,因迷恋被告许晴而替对方销毁证据,作伪证,虽不构成犯罪,却影响执法人员办公,根据华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现判被告孙琦罚款800元,拘留十天,以儆效尤。

      至此,许晴许朗一案告终。
note 作者有话说
第49章 番外·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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