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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雪落马蹄轻--评越情的《再生缘(新版)》 ...

  •   越情应是一位很有才华的女孩子(我记得好象越情就是一位MM吧?),她主持的“端生奇缘”也办得红红火火的,而且越情的文笔相当好,古风浓重,有举重若轻之感,她的历史知识也相当丰富,写出来的东西颇有厚度,其中,《再生缘(新版)》,文笔更是代表。
      能写《再生缘(新版)》这样一部的长篇,更证明了越情的才华之高。开头一两章类似于弹词版的《再生缘》译了的白话,因而使我忽视了这篇文章许久,不久前再次看时,发现她已经添了很多新的内容进去。作者努力地想体现波澜不惊,平实大气的文笔,想表现“我们首先是一个人,然后才是一个女人”,想表现出丽君作为一个人的辉煌--“层层磨难,精神依旧”的主题。。。。。。从某种意义上说,越情与我有相类似的看法,认为孟丽君应该尽展她的才华,不想让孟为一个所谓的婚约所束缚,想表现出一个女丞相真正的为国为民(虽然有人认为此文给人的第一感觉是看了前边却没有了看后边的兴趣,但她的后文中丽君的形象相对而言还是比较饱满的)。。。。。。。
      而我却无法喜欢她的这篇文章,我喜欢尔玉那完全武侠式的再生缘,喜欢appreciation的半文半侠式的《再生缘之孟丽君传奇》,喜欢冰冰的《再生缘之明堂梦》。。。。。。却无法喜欢这篇写得相当考究的《再生缘(新版)》。
      语气有点像红楼梦可能是原因之一。红楼文风本是极好的,用来写再生缘却有点怪怪的感觉,但这个原因不是主要的。
      一是该文虽将丽君从政为民的事写得较多,弥补了原著只写个人私情的缺憾,但却给人一种施展不开、缚手缚脚的感觉,好象她的才华连最基本的为人处事都稍嫌欠缺,就更别说掌控天下、调和阴阳了。
      二是越看越让人不敢看。越情笔下的丽君,让人看了压抑沉闷,有将要被淹没的感觉,让人极不舒服。给人的感觉只是丽君处处缚手缚脚,一个人苦苦挣扎而已,勿论心胸气度了,更谈不上气度恢宏,洒脱自如的名相风范了,总觉写得越来越悲情,丽君的结局会很惨。。。。。。。
      (事实上看完章目后才知确实很惨,请看:
      18、再生无缘--金殿自陈、丽君入宫、丽君之死
      19、人世沧桑--皇甫家事、熊卫走江湖
      20 、封禅泰山(大结局)--暗行御使、封禅泰山(告大功成于天下兼祭丽君在天之灵)、尾声)。
      三是越情笔下的皇甫及其一家太卑劣了(当然,我个人认为是不应将皇甫这样丑化的,就象appreciation说的:“我笔下的少华,不会象越情写的那样好色贪花、鲜廉寡耻、面目可憎,十足一个封建卫道士。我忘了是哪位网友朋友曾说过一句话,大致是说:将少华写得不堪,对丽君的形象没有一点好处。我深以为然,如果少华一无是处,丽君不爱他理所当然,感觉上象是丽君别无选择才执意不肯嫁他。相反,如果少华是一个非常优秀的人,还对丽君一往情深,丽君却执意不肯嫁他,这才是丽君自己所作出的选择,更能够表现出丽君的与众不同。”),将他们安排给丽君作为其所谓的“良人”和“亲人”都对丽君是一种亵渎。。。。。,还有映雪、苏母、瑞柳。。。。。。好象人人都那么自私,丽君的亲人竟没有一人是她的知己。皇甫家的卑劣也就罢了,原作中的这些人本就不怎么样,反正她也不打算将丽君给皇甫,随她怎么贬也无所谓,但是人生一世,也总得有点世间温情吧,此书中丽君亲情、友情一样也无,除了丽君外,似乎所有的人都是敌人,所有的人都是封建卫道士,所有的人都是不怀好意(也许有个“荣发”支持孟丽君,但那也不过是封建时代奴仆对主人的愚忠罢了),丽君竟是没有半个知心的人,让人看后很不好受。
      四是宫廷与官场的斗争,越情写得很细。我佩服她的才华,却总有点觉得不舒服。。。。。。丽君所处的朝代,能给一位女子以施展才华的机会,至少也应有着足够的雍容气度来容纳她了。我想原作将背景设定为元朝,也是因为那是我国历史上少数民族掌权的朝代之一,相对而言对女子的束缚和限制较少的原因吧!越情笔下的朝代,背景似是明朝,那个官场,竟是那么的黑暗,孟似乎是一个人独自在挣扎,全没了原作中的洒脱。她只有十八九岁,不是原著中十八九岁却才华横溢、雍荣洒脱的才女贤相,而成了一个十八九岁却强作成熟的“小女子”。
      五是前后思想不能连贯一致。孟那超越了自己年代一般女子的想法,竟是凭空而生,没有来源。越情笔下,孟转变思想为国为民的过程极快,这我不想多说,但有一点是我不能接受的:改装路上对一家难民的见死不救!
      细看那一段,她的理由是“你今天救了他,明天呢?不过多活一日罢了,终究难逃一死。若想每个人都要救,到头来谁也救不了,与其见着可怜的人就去想要施舍他,救他,不如想想怎么做才能救更多的人。这一路走来,我想过了,惟有掌握权力,施行仁政,才能救普天下所有的人。”(一人都不救,如何救得天下?)又道:“我在家时真是太天真了,只想着助皇甫少华伸冤报仇,只等皇甫少华平番救父,昭雪冤枉,便可功成身退,就没有想过其他。想朝中奸佞当道,受害者何止一家一姓?地方官本当为民父母,却只知肥己,或讨好上司以保官禄,哪管百姓死活?朝中进阶全凭身世,有几个有真才实学,靠着这些人如何能安邦定国?我既有志求取功名,铲奸除佞,就该为国为民,兴百废,除百弊,却只顾得自己,如此自私,又与那班尸位素餐的禄蠹何异?”(这是为孟的思想转变铺路了,有点快,但能接受……)。还有“在家时读古人曲‘兴,百姓苦,亡,百姓苦’,还觉着奇怪,有道是‘宁为太平犬,莫为乱世人’,既如此,兴时百姓怎么也苦呢?如今才知道自己真是养尊处优,什么事都不知道,便做了官,虽不是吟风弄月,也只是纸上谈兵,与社稷何益?与黎民何益?不过一两脚书厨,就敢自夸扫眉才子,真可令古之曹大家、花木兰耻笑了。”(至此方知百姓苦,又说平日皆是纸上谈兵,那后来她的治国之道是从何学来,竟是平白会的吗?)。
      作为一代名相,心怀天下,仅只如此而已吗?心怀天下的人,怎么可以是无情的呢?孟丽君,心胸竟是如此吗?好象看到了一位写变形的丽君。。。。。。
      六是有些地方竟然整段抄袭《红楼梦》、《源氏物语》,作者还自承抄了高阳、《夕雾》等等十几本书(当然,这也可能是越情的气愤之语,但其文中抄袭了原文原段也是不可否认的事实)。
      请看:皇甫敬跪奏道:“臣,草莽寒门,鸠群鸦属之中,岂意得征凤鸾之瑞,今贵人上锡天恩,下昭祖德,此皆山川日月之精奇,祖宗之远德钟于一人,幸及敬夫妇。惟朝乾夕惕,忠于厥职外,愿我君万寿千秋,乃天下苍生之同幸也。娘娘切勿以敬夫妇残年为念,懑愤金怀,更祈自加珍爱,惟业业兢兢,勤慎恭肃以侍上,庶不负上体贴眷爱如此之隆恩也。”竟然全抄了《红楼梦》原著的段子。
      能借鉴前人的作品是一种学习、进步的方法,但借鉴与全文抄袭是完全不同的。可以引用、可以借鉴原文原话的意境。。。。。。但却不能抄袭。曾有维护越情的网友把诗词的引用拿来反驳抄袭,但这是没弄懂中国古代引用诗词与抄袭的区别。化用改编前人的、特别是一些著名的诗词字句和文章,是可以的(就是与古人作诗时所谓的“出处”差不多),化作笔下人物的作品,也是允许的,比如曹雪芹的《红楼梦》就有这种情况。但是要是单独把这些诗词或文章原段拿出来发表,宣称是自己写的,那就是抄袭。
      引用作品有个不成文的规矩:诗词的引用,不必特别注明是引用,因为大家都会知道作者是在引用或者化用前人诗句,但若是作者自己写的,倒需要特别说明一下。大段落的描写叙述,如果用了,都会加上“某某人说:。。。。。。”或“某某人曾经这样写道:。。。。。。”的话,这应当是常识吧。而近代、现代又出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概念,并且有了此类立法,都是为了防止剽窃别人的劳动成果(关于什么是抄袭,有位网友叹对此进行了整理,很全面,原文全文附后)。
      总之,越情笔下的孟丽君在许许多多事件中模糊了面目,也模糊了性情。。。。。。与许多衍生于《再生缘》的作品相比,总觉《再生缘(新版)》太小家子气。

      注:须声明的是,以上只是个人浅见及探讨!也可能是越情笔下的人物不合我的口味罢了。。。。。。关于抄袭的探讨也并非就是说越情的这篇作品都是抄的,《再生缘(新版)》不论是人物塑造还是文章结构、风格。。。。。。作者都是付出了大量的劳动和心血的,我前文说了,也有很值得赞赏和学习的地方,不能一杆子打死,说有缺点就什么都不是了!也不允许以此文为据对任何人进行人身攻击,否则后果自负!

      附:
      如何认定抄袭行为

      (叹于2004-06-10 10:45:02留言)

      一、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为简略起见,以下统称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抄袭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第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有过错。由于抄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经发表的抄袭物。因此,更准确的说法应是,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
      二、从抄袭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改头换而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的行为,前者在著作权执法领域被称为低级抄袭,后者被称为高级抄袭。低级抄袭的认定比较容易。高级抄改需经过认真辨别,甚至需经过专家鉴定后方能认定。在著作权执法方面常遇到的高级抄袭有:改变作品的类型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将小说改成电影;不改变作品的类型,但是利用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成分并改变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利用他人创作的电视剧本原创的情节、内容,经过改头换面后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电视剧本。
      三、如上所述,著作权侵权同其他氏李权利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其中、行为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这一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对抄袭侵权的认定,而不论主观上是否有将他人之作当作自己之作的故意。
      四、对抄袭的认定,也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还是部分、是否得到外界的好评、是否构成抄袭物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为转移.反构成上述要件的,均应认为属于抄袭。

      (《摘自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就有关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汇编》1999年)

      XX的行为已构成违法,不懂法,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如下条例。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二节著作权归属
      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三节权利的保护期
      第二十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四节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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