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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理7.2 法的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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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
法的概念
实证不道德,道德不实证
33制是,现代的超越自然法和实证主义之争的第三条道路理论
实证主义分为实效(法社会学和法现实学)权威(分析主义法学)
非实证主义分为传统自然法理论和33制.
拉德不鲁赫~极端不正义的法不是法
实在法=实证法,指国家权威机关制定的现行法律
只要与法律有关的都需要遵守程序
道德也有强制性
只要是法一定具有强制性
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
违反法律的行为不一定违反道德
法的本质 ,三本
正式性,阶级性,物质制约性
法体现国家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
在中国,法是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
不是所有的法都具有阶级性
执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法不具有阶级性(如红绿灯规则)
有些法也体现被统治阶级意志(如社会保障法)
法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不是各意志的简单相加
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是在表述法律
立法又称法的创制,有创新性
不成文法大多为习惯法
中国是实行成文法的国家但也有习惯法,存在不成文法。
法的特征
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
技术规则是人和自然间的关系 ,社会规范是人与人之间,自然法则是自然现象之间
遇到自然法则和技术规则就是错的
只要规范性法文件就具有普遍性
在法理学里我国人大政府法院检查院不可能犯错
法律内容的决定因素是社会经济状况
法的可诉性三正面两反面标志,正面标志有,出现诉讼仲裁,争端解决,权利救济。反面标志有,诉前诉后强制性,立法行为。
法的作用
法对人的作用是规范作用(指引预算教育评价强制)教育抢瓶子,指引自己评价他人教育大家预测对方强制违法行为
确定不选择,选择不确定〈但是有些可以即确定又选择,因为针对的人不同〉
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虚无主义是错的,法律工具主义是错的
法对社会的作用是社会作用(政治社会)
法的价值
事实判断
价值判断,涉及善恶是非判断,是法律人的基本思维方式之一,所以说价值无涉价值倾向性都是错的。法律工作都是价值判断。
三基础价值:秩序自由正义
出现秩序,和平,稳定就是秩序
最高价值目标是自由,自由最重要
出现公平,公正,平等,法院的判决,弱者保护就是体现正义
不正义的秩序好过无秩序
任何价值都不是绝对的,可以被法律限制
一切现实的法律都不是完美的
x价值至上是错的
所有价值都是冲突的
法的要素
法律规范分为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法律规则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构成。三者在逻辑上不可缺,法条上可省略。行为模式分我还可为,应为,勿为
法律条文是瓶子,法律规范是瓶子里的水
表达规范的语句没有道义助动词(如应当,必须,禁止,可以)就是陈述句,不然就是规范语句。
陈述句能够转换成规范语句
法律条文分为规范性条文和非规范性条文,规范性条文即表达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条文,非规范性条文是帮助条文生效的,如术语界定,公布机关和时间,生效日期
法律规则可按是否需要帮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国家机关),准用性规则
法律原则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政策性原则判断:主语是国家,谓语动词是保护改善推进保障协助发展
只要有政策必定是原则
法律规则明确具体,原则笼统模糊,规则着眼共性,原则着眼共性和个别,规则全有全无的应用,原则衡量应用,冲突规则不共存,冲突原则能共存。
只要有权利一定有义务
我国坚持权利和义务一致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