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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第三十六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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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骆芯桐努力适应新工作的同时,冯琳则一直忙着开庭前的证据交换,申请不公开审理等事件,客观证据方面,显然王恪宇的物质条件要更好一些,但是孩子抚养权本身就不可能完全放在物质的比较上,孩子的情感寄托,照养便利都是必须考虑的条件,所以总的来说还是比较乐观的。
另有一件让冯琳头疼的事情,就是周晨捷也要求参加这次的庭审,虽然她还是实习律师,可是征得法院同意后,是可以作为共同诉讼代理人参加的。只是这次的案子虽说是不公开审理,可是同性恋肯定会是绕不过去的话题,冯琳担心对方律师的一些负面评价会不会挫伤孩子的感情。不过最后还是拗不过孩子的执着,同意了她参与庭审。这一来,被告席上的三位就都是Lesbian了,可算是绝无仅有的组合了。
转眼就到了开庭的日子了,冯琳和周晨捷提前两小时去惠裕接骆芯桐。在去法院的路上,周晨捷开车,冯琳给骆芯桐大致介绍了庭审的程序和必须注意的事项。话到最后冯琳直视着她的眼睛说:“我不能对你保证什么,可你要相信我会尽全力,我们一起去争取最好的结果。”
骆芯桐看着那熟悉的脸庞,突然有些愰神,她已经不记得冯琳最后一次用这样的眼神看自己是什么时候了,但委曲和心酸片刻就占据了她的全部心智,直觉喉头发紧,热意汹涌在眼眶周围。她强制自己别开眼神,低低地答应了一句“好”。
下午三点,案件庭审正式开始,先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1、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
原告王恪宇本人并没有出现,只有原告的代理律师在,冯琳极少参与民事案件的审理,所以对这个代理律师并不了解,只是通过证据交换知道他叫吴征。在核对了当事人身份后,审判员宣布开庭。
首先审判员宣布了审判员和书记员名单,告知原、被告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原、被各双方是否申请回避,而后就是庭审的重点法庭调查。
吴征向法庭陈述了原告的起诉请求及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大意是:请求1、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王洛嘉由原告抚养,3、家庭财产全部归原告所有,4,诉讼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是原、被告双方于20XX年经人介绍相识,而后确定恋爱关系,并于20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去年11月,原告发现被告是女同性恋者,且有精神出轨的事实。此事令原告身心受到了莫大的伤害,也令双方感情破裂,故要求法庭判决两人离婚。
随后审判员说:被告请对原告诉讼代理人刚才的陈述进行答辩。
冯琳刻意握了握骆芯桐的手,示意她冷静。骆芯桐会意,静默了两秒后说: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除第二点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外,其他均无异议。不过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目的,刻意夸大了事实,渲染了受伤害程度,事实是,双方是基于感情破裂离婚的。”
审判员:诉讼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
冯琳略微理了理思路后说:“有。被告确系女同性恋者,但婚后一直履行忠诚义务,所谓的精神出轨并无可靠证据,仅仅出于原告的主观臆测。另外婚生孩子才三岁,此前一直由被告抚养,且感情深厚。被告作为母亲,在物质方面,具有本科学历,有正当工作及住房,上述证据材料均已提交法院。在情感方面,作为母亲,被告一直是孩子的情感寄托和依赖对像。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的孩子王洛嘉由被告抚养。”
审判员:经过刚才双方的陈述和答辩,本案争执的焦点是孩子的抚养权。征求一下双方的意见?
吴征:没有意见。
洛芯桐:没有意见。
审判员:原告诉讼代理人,起诉争取孩子抚养权的理由,除了起诉状上所写的以外,还有什么主要的理由?
吴征:“被告是女同性恋者,其有异于常人的性取向,必然会对孩子的成长造成不良影响。”
审判员:被告质证。
冯琳暗道,该来的终于还是来了,于是拿出了事先准备的辩护词说:“1990年世界卫组织就将同性恋从精神病名册中除名了。1997年美国心理学会表示,同性恋不是一种疾病,没有必要进行治疗,而且也是不能改变的。2001年中国精神病学协会的新版《精神病诊断和统计手册》将同性恋从名单项目中取消。1949年以后的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同性恋为有罪。综上所述,非病即正常,非罪即合法,一个正常合法的行为,有什么理由认为会造成不良影响?”
审判员:原告质证。
吴征:“合法的不见得就是合乎道德的,更何况众所周知同性恋是违反自然规律的行为。”
审判员:被告质证。
冯琳不急不徐地说:“众所周知也许只是出于刻板印象和无知。加拿大生物学家布鲁斯·贝哲米在1999年发表了一分有关检阅接近1,500个动物物种同性恋行为的文献,涉及物种从灵长目到棘头动物门,对其中500个物种又有更详细的论述。文作者曾说:“除了蚜虫属和海胆纲这些完全没有性行为的品种外,没有任何一个物种有证据显示同性恋行为是不存在的”。可见同性恋在自然界普遍存在,普遍存在的自然现象怎么能说是违反自然规律呢?”
听了两段辩论,周晨捷暗暗吐舌,相较于吴征,冯琳显然准备得更充分,基于事实的反驳有理有据,听着十分过瘾。
审判员:原告质证。
吴征的鼻尖冒出了细密的汗珠,他稳了稳情绪后说:“人不等同于动物,人是受道德约束的,而同性恋是一种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审判员:被告质证。
冯琳:“从刚才的例举中,我们不难看出同性性行为是一种在自然界中普遍存在的现象,而在人类社会里,同性恋也是一种不分种族、性别、年龄、宗教、文化而普遍存在的事实。可见同性恋现象之所以存在的是源于我们的生物学本能。一种基于生物本能而产生的行为是谈不上道德与否的,这就像我们说“饿”是不道德的一样荒唐。”
缓了一口气,冯琳继续说:“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性行为无涉公共公共秩序。而至于善良风俗,一群有大众取向的人不断地以自己的行为模式去苛求一小部小众取向的人,这种话语霸权,甚至是言语行为上的打压,能说是善良的吗?”
如果不是在庭上,周晨捷几乎想鼓掌了,真的是一浇心中块垒了,可惜的是这是场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能够听到这些话语的,也就仅限于在场的几人。可是她相信,事实始终都在那里,终有一天会被公众所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