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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离婚简史 历史永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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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永远是陈旧的,新的生活不能把历史为根据。这正如一种新的爱情不能和旧的爱情一样。——胡也频《到莫斯科去》
婚姻,作为一种和人类生存生活息息相关的制度。自然有它发生发展的历史过程,离婚作为婚姻制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自然也就和婚姻制度同时诞生。
婚姻最初的初衷,是人们为了,“结三姓只好,共事宗庙之事” ,故有了结婚一词的由来。而最早的离婚是为了,“绝三姓之好”,故最早的离婚称为“绝婚”,又称‘去婚。“离婚一词的由来据史学家考证,最早见于《晋书—刑法志》,但作为正式的口头用语是普遍于唐朝。
在秦以前的先秦时期,人们的思想由于还未受到儒,法等各家思想的影响。故婚姻的形式还是相对自由的。据《周易》记载是,“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去。”,有些类似于我们今天所说的自由恋爱。
但是到了秦朝时期,由于连年的战乱,大量的青壮年死于战场。很多丧夫的妇女抛弃孩子和老人离家出走,有些男丁也入赘到女方家中。对当时社会的婚姻制度造成了很大的冲击。秦始皇得知后,为了限制人口的流动,于是命令刻石立法(专指婚姻法)。婚姻制度直到此时才在法律上有了初步的规范。
直至到了汉代,离婚的理由才逐步的归纳为七条。也就是我们熟知的‘七出之条,又叫‘七去之条‘。但是汉代是儒家思想开始在人们的思想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时代,‘男尊女卑’意识开始得到空前的加强。因而当时的婚姻制度并没有公平和自由可言。婚姻的操控权也都掌握在家长的手中,妻子就类似于是夫家的财产,根本没有任何的权利,更不可能有婚姻自由可言。所有的离婚制度与理由但是针对女性而言。所以数千年来的一部离婚史,其实也就是一部休妻史。
那么用了近两千年的‘七出之条’,又都是哪七条呢?
无出。即不能生育的妇女,男方可以随时休弃。由于受过去农耕文明的制约,以及儒家亚圣的一句,“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舜不告而娶,始之孝也”的影响,古人传宗接代的思维根深蒂固。所以有生育功能障碍的妇女,在当时的婚姻制度里会受到很大的影响。
淫佚。多指品行不端,或者□□出轨的妇女。像明代色情小说《痴婆子传》中的痴婆子就是因为婚内和外人通奸而被夫家休弃的。由此一点可见,今人和古人在对待女人贞操的态度上还是比较一直的。即使是在今天,男人对于女人这种行为也都几乎是零容忍。
不顺父母。这点用我们现代的眼光来看类似于今天的婆媳不和。毕竟婆媳总归还算是一家人,如果相处和睦,自然也就没有妻子不顺公婆一说。只是,在古人的观念里,父母的地位远比老婆要崇高的多,一旦婆媳不和,除了休妻,没有别的选择。
口舌出妻。这一条如果通俗一点来说就是,如果妻子,乱嚼舌根,搬弄是非,丈夫便可以把老婆赶回娘家。对于这一点我表示比较好奇,既然古人对于‘长舌妇‘的处罚这么严厉,那么当今这广大妇女喜欢八卦的毛病从何而起呢?
盗窃。这一点很好理解,从表面上来看每一个人都对盗窃这种行为表示愤恨。但这一点反应出的是古人对于女性德的要求。古代的女人所谓的‘三从四德’,而居于四德之首的便是‘妇德‘,一旦妇女做出有失妇德的行为,古人还是很在意的,在意到甚至不惜休妻的地步。
嫉妒。主要指的是正妻对妾的嫉妒,因为在古代只有正妻才有资格成为妻。这一条其实完全是男权社会中男性自私的产物。为了防止自己的原配防止自己的纳妾,也为了妻妾之间争风吃醋。特立此一条,也算是绞尽脑汁了。
恶疾。多指妇女身体遭受到伤害,或染上重大的传染疾病时,丈夫可以把此最为理由休妻。七出之条本来就是一种完全歧视女性的条例,而这一条却显得更加的明显。妻只是夫家的财产,一旦到了没有价值的时候,赶快抛弃,没有丝毫关爱可言。
而且古人的离婚程序也普遍的很简单。除了少数的夫妻是由官府判决离婚之外(古代法律中有某些命令禁止结婚的条例,一旦违反官府便可强制判决离婚},大部分的夫妇都是‘协议离婚’。所谓的协议也就指‘休书’,只要男方写好休书之后,派人到女方家中通知一声,一般女方的家人也不会反对,捏着鼻子答应之后再派人到男方家中把自己家的闺女接回来。或者由男方派人送回来。这离婚程序就算走完了。
而那份休书,也就相当于今天我们的离婚协议和离婚证。休书上的内容除了阐述离婚的原因之外,大多都是一些无关痛痒的废话,没有财产如何分割,也没有子女抚养费或者归谁抚养的话题。因为女性除了一些衣服粮食之外几乎什么也带不走。
前一些时间在甘肃敦煌曾出土过一份唐朝的休妻书。现摘录不分如下,
“某某谨立放书
盖说夫妻之缘恩深义重谈论共比之因结誓悠远 凡为夫妻之事前三世结缘始配今生夫妇若结缘不合比是冤家。。。一别两缘更生欢喜三年衣粮便献柔仪伏愿娘子千秋万岁
于某年某月某日立此书”
也许在这唯美的语言之下透漏着休妻人对过去夫妻感情的留恋,以及对老婆分开后的祝福。但这依然体现出的是古代女性地位的低微和婚姻的不平等。
当然,古时的离婚制度对于女性也并不是完全的不公,不人道。古时除了有七出之条之外,同时存在的还有三不去的说法。即有三种情况下不得离婚。无所归不去,妻子娘家没有人的情况下不准离婚,以免离婚后的女性无家可归。与更三年不去。因为古人极重孝道,父母死后要丁忧三年,所以这三年内也不得离婚。先贫贱后富贵不去。多指广大的穷书生在金榜高中之后,不可以抛弃曾经荣辱与共的结发妻子。可能正是因为这一条的存在,人们对于陈世美那样的人物才更加痛恨。
汉代以后的漫长时间内,人们休妻的理由也都基本相似。直至到了唐宋时期,人们对于这七出之条才有些松懈,除了当时政府规定的“恶疾必去,犯奸必去”这两条之外,其它的人们是否遵守完全出于自愿。到了明清时期,这两条又缩减为了一条,“犯奸必去”,看来女人的贞操问题,一直以来都是男性最为看重的。
虽然随着时代的发展,男人休妻的理由在逐渐的减少。但是女人自始至终都没有对没有提出离婚哪怕是善良的权利。直至到了民国新文化运动时期,随着新的,自由进步思想的渗入,当时广大进步的女学生和女青年,才有了婚姻自由的呐喊。可是中国数千年来所造成的传统根基,很难在短时间内就被撼动。所以新文化运动之后,女性的婚姻状况,并没有得到多大的改观。甚至一些当年参加过五四大游行的女大学生,后来有的也给人做了二房。
直到1931年,在离婚的世界里才发生了一件破天荒的大事。文秀向溥仪提出离婚,并获得成功。溥仪作为清朝的最后一位皇帝,退位之后仍然对自己的妃子文秀轻视和冷漠。文秀于是委托律师正式向溥仪提出协议离婚。最后双方达成协定,溥仪付给文秀5.5万元的生活费,文秀答应永不再婚。
文秀和溥仪的离婚有着深远的意义,这是女性在婚姻中对自由的呼唤,也是对婚姻男权的挑战。文秀和溥仪离婚的成功开启了女性提出离婚的先河,对后来的女性对于婚姻权利的争取有着积极的影响。
只可惜,文秀离婚后的生活却并没有她预想的那么美好,甚至是很惨。她始终恪守着永不再嫁的承诺,还要面对着战乱和贫穷的威胁,以及大批记者和轻浮子弟的骚扰,还有当时社会舆论的压力。虽然后来迫不得已又嫁给了一个小企业主,可惜好景不长。丈夫的离世和企业的破产,使得她又回到了贫穷与孤苦之中,最终在孤苦之中离世,连一块墓碑也没有留下。鲁迅说,“第一个吃螃蟹的人是值得佩服的。”她也应该值得我们去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