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前239年,秦王政8年前后,《吕氏春秋》编成。
隐官:据《张家山汉简》户律,隐官一词,不仅用来指称收容刑余者的官府手工作坊,更用来指称被收容于隐官的刑余之人,在爵制等级身份的秦汉社会中,隐官是一种法律定义明确的身份,其身份与(减刑有期)刑徒的司寇同等,在没有爵位的什伍、公卒和庶人之下一等,其田宅名有量的限制为半顷半宅,相当于庶人等级的一半,允许单独立户。也就是说,隐官是介于庶人和奴隶之间的一种身份,相当于今天的刑满释放人员。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傅律:“公士、公卒及士五(伍)、司寇、隐官子,皆为士五(伍)。”据此,隐官产子,其身份当是无爵的士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