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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五代十国与宋朝的法律制度(907—1279)
五代十国
北方军阀混战:后梁、后唐、后晋、后汉、后周
南方九小国并存+北方河东北汉
五代在这一时期历史特点:战争频繁,政权屡有更迭。十国相对稳定。
北宋吸取唐灭亡教训,加强中央集权。
第一节五代十国的法律制度
大多采取严刑峻法的手段来维持社会秩序,因此立法森严,刑罚酷滥,司法黑暗。
一、立法概况
(一)、主要立法:
后梁:曾下令将唐朝法律全部焚毁。《大梁新定格式律令》,“刑律统类”与“格式敕”的形式,内容仍是唐律及疏议。
后唐:仿《大中刑律统类》制《同光刑律统类》,后决定适用《开成格》。另一立法活动“编敕”,《长兴敕条》、《天成杂敕》、《清泰制敕》。
后晋:基本沿用后唐,在《清泰制敕》编撰《天福编敕》,实际是前朝敕条汇编。
后周:《大周续编敕》,《大周刑统》(显德刑统)是五代十国最重要、最完善的法典,以律为主的刑事法规。对《宋刑统》产生直接影响。
十国时期以南唐最为完备。
(二)、法律形式的发展:律、律疏、格、式、令、敕、编敕、刑统等。最主要刑统的完善和编敕(注重实用,便于随时增补,灵活)的确立。
二、法制内容的演变
(一)、刑罚空前酷烈。A执行出现新做法B出现新刑罚(凌迟)
(二)、增设罪名,加重量刑。官吏贪赃枉法、私度人道处罚加重,
(三)、民事法制渐趋完备。契约制度、继承制度,杂税名目繁多。
三、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五代沿用唐制。特点在于均为军人所把持。
(二)、诉讼审判:须经法定程序,禁止越诉,农闲时才能受理民事诉讼,刑讯仍是主要手段,出现了《疑狱集》,是我国现存最早的案例汇编,对后来的刑事审判和审判理论的发展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三)、监狱制度:设立“病囚院”等,在中国古代狱政史上有重要意义,是狱政逐步走向文明的表现,可惜在当时并未真正得到贯彻。
第二节宋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一、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分裂割据
“君弱臣强”是变乱的根源,强化中央集权应是保证政权长治久安的关键。利用法制,通过强化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加强官吏的相互牵制则是宋朝采用的主要方法。
二、重文抑武,儒道兼用
唐朝中后期汲取佛教与道教精要的新儒学发展起来,到南宋朱熹发展完备,成为理学。理学完成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哲理化。
三、强调慎法,法贵力行
立法之后更为重要的是所立之法能付诸实施才能取得实效。
四、义利并用,通商惠工
传统儒家重义轻利的观念受到冲击,宋朝成为中国古代民商事及经济立法最为活跃的朝代,商业的重要性大大提升,对商人更多尊重,商人遇官吏刁难,可越诉。
第三节宋朝的立法概况
一、主要法律形式及立法
(一)、刑统:《宋刑统》我国第一部刻版印行的法典。
体例变化:1以刑律为主,律敕合编。2篇下设门。3立“起请”条。
内容变化:1删除《唐律疏议》每篇篇首的篇名沿革史。2增设“折杖法”的规定,以体现恤刑原则。3对官吏犯赃罪的处罚,比《唐律疏议》明显减轻,对盗罪的处罚则加重。4增加民事、商事方面的立法。
(二)、编敕:敕是皇帝在特定时间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临时发布的诏旨,称为“散敕”,宋代又称“宣敕”。不具有普遍性,要上升为法律形式,需经过“编敕”这一特定程序。编敕创制与唐代,成为宋最重要的立法活动。调整的是现时社会的问题,出现“以敕代律”的趋势。后编敕成了一部新刑法,正式代律,但《宋刑统》未被废。
(三)、编例:宋朝后期主要立法活动,包括指挥与断例。指挥是中央尚书省等官署对下级官署的指令,对下级官署有约束力。断例是审断案件的成例,经编撰可成法律形式。
(四)、条法事类:南宋中后期,以公事性质为标准,把统编的敕令格式分门编纂的法规大全。最早孝宗《淳熙条法事类》。
二、法学成就
(一)、《洗冤集录》,南宋宋慈,是中国乃至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医学专著。当时由钦命颁行全国。
(二)、《名公书判清明集》,胡颖等人编著的一部宋代诉讼判词和官府公文的分类汇编,是中国古代最早的一部源自司法实践的“实判”著作。现存唯一的宋代判词专集。
第四节宋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一、刑事法制
(一)、盗贼重法及重法地。凡在重法地内犯贼盗罪者,适用比《宋刑统》重的处罚。后来一些非重法地也以重法论处。
(二)、折杖法。将笞、杖、徒、流折抵为一定数量的杖刑。趋势是减轻。
(三)、刺配。非法定刑。五代时期已有,在宋真宗时被引入编敕,上升为法定刑罚之一。
(四)、凌迟。出现于五代时的西辽,是中国古代最为残酷的生命刑。仁宗开始使用,后被引入编敕,成为法定刑,与绞、斩并行,且为第一等生命刑。
(五)、新设罪名。
二、民商事法制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扩大。唐有良贱之分,宋有主客之别。客户取得了与主户相同的法律地位。手工业劳动者与商人的地位也获得进一步肯定。
(二)、出现家族共有形式——义庄。家族共有即族产,以宗族社团为所有权主体的产业。出现于北宋。族产收益主要用于祭祀本族祖宗,赡济族众,资助族人。
(三)、买卖契约。不动产买卖四个步骤:1先问亲邻。2输钱印契。3过割赋税。4原主离业。不动产买卖又分绝卖和活卖。保留回赎权的叫活卖或典当。(三十年,原价赎回)
(四)、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1、婚姻法规:年龄:15、13;唐律宋刑统只限女方悔婚,南宋加以限制双方,离婚上宋注重妻子的权利。法律还扩大强制离婚的范围。
2、家庭法规:有关收养:根据血缘分同宗和异宗。异宗只限三岁以下幼儿,根据时间可分为立继子与命继子。与亲子一样权利义务,地位比前朝有所提高。
3、继承法规:养子继承权:立继子等同于亲子,命继子只承担祭祀义务,只能继承遗产三分之一。异姓养子在南宋也取得亲子同等继承权。
(五)商事法律。1市场管理法规:继续实行“均输法”,王安石变法时期实行“市易法”,基本内容是在开封设置市易务,后又升为都提举市易司。2禁榷法律。3海外贸易法规《市舶条法》。A设立市舶机构,明确官员职责。B严格舶商出海的程序。C征收舶税,收买舶货。D保护外商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法制
(一)、行政机关:
中央三省形同虚设,行政权移由中书门下执掌,但实际上是皇帝的执行机关而已。军事权归北宋新设的“枢密院”掌管。新设“三司”作为财政管理机关。即盐铁司、度支司、户部司。
地方分路、州(府、军、监)、县三级。皇帝即位前居住过任职过的州称为府,府略高于州。
(二)、监察制度:最高监察机关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地方监察机构是监司。指挥军、政、财、刑四个机构,互相独立,互不从属,互相纠察。
(三)、官吏管理制度:
1、选拔:科举考试:“糊名考校法”和“誊录试卷法”。“制举”也是途径之一,还有“恩荫”与买官。南宋时卖官所得已成为国家财政重要来源之一。
2、任用:差遣制。
3、考课:由朝廷指定特别官员或官署考核百官功过,称为“磨勘”。平时记录下属政绩优劣的考状,称为“历纸”。只要无大过错,文官三年一迁,武官五年一升。
4、待遇:是历朝中最好的。强制七十岁致仕。
第五节宋朝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一)、中央:大理寺(审判)、刑部(行政、司法混同,审判权比大理寺高)、御史台(司法监督,审判重大疑难案件)。还设立了审刑院(向皇帝负责),作为审判复核机关。
还设有受理诣阙投诉的机关,依次为:登闻鼓院、登闻检院、理检院。凡上诉至尚书省仍不得直,可依法向此三机关直诉。这三个不受理还可以拦驾,由军头引见司转奏。
(二)、地方:都城所在地司法机关地位特殊。其判决可直接禀奏,不受刑部、御史台的约束,其余地方适用行政司法合一的设置。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一)、大案奏裁制。宋初恢复了死刑复奏制度,还规定了大量必须“奏裁”案件。
(二)、鞫谳分司制。即审与判分离。负责审问的为“狱司”或“鞫司”,负责判决的为“法司”或“谳司”。从州到大理寺都实行鞫谳分司制。有利于互相制约,避免司法官专权导致冤案,但也带来司法程序复杂的弊端,实际上判决的无权过问审问的,冤案不可能真正避免。
(三)、翻异别勘制。犯人推翻原口供时应该改换审判官重新审理的制度。申诉必须逐级进行,不得越诉,翻异不得超过三次。
(四)、务限制。务限法是农忙时停止民事诉讼的制度。可见其极力限制民事诉讼的意图。
(五)、理雪制度。当判决生效后,犯人及其家属如有不服,可以依程序逐级进行申诉。对大案要案需由临时组成的具有特别法庭性质的“推勘院”审理。申诉期限:判决生效三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