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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神裁到人判-论休谟《英国史》里法律体系的转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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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裁法,即诉诸神灵以判决是否有罪的一种验证方法,例如通过触摸热铁,如果有水泡证明有罪,反之则无。又或者被捆绑起来扔进河水中,如果浮起来证明有罪,反之则无。或者祈求神谕,例如抽签,还有决斗法等等。连《甄嬛传》里的滴血验亲其实也是神裁。
现代人将之一概视为迷信,然而无论是神裁还是人判,法庭之所以能存在的根基在于信心。神裁法相信神的公正,即人若按特定的仪式去审判嫌疑人,则神的意志将在审判中体现。神裁法是休谟“有限理性”的前身,是启蒙之前对理性的不信任,以及对经验和历史路径的依赖。它认为凡人有限的理性不足以发现真相,正如休谟所说:“原因和结果的发现,不是通过理性而是通过经验。”
但启蒙运动后,人为的制定法开始取代习惯法。在1215年第四次拉特兰会议上,吸取了希腊理性主义遗毒的罗马大公教会宣布神裁法为非法,开始在欧陆许多国家设置宗教裁判所。因为人开始相信理性的权威,胜过相信天命。其诉诸的逻辑是理性是万物的尺度,这种“绝对理性”正是一种笛卡尔式、甚至柏拉图式的概念。
其实宗教大法官并不都像陀思妥耶夫斯基笔下那样邪恶。他们往往要比大多数封建领主与乡民更少偏见与狂热,更加审慎与仁慈,和更有理性和智慧。然而再智慧的人始终是人,未必能在有限的时间内,理清楚整个案件的来龙去脉孰是孰非,尤其是在有罪推定的前提下。
事实上,导致中世纪黑暗的,反倒是人的理性。知识的贫乏与技术之低劣,远不如当事人在法庭面前缺乏独立与平等的地位更能造成冤假错案了。如今,普通法之所以较为先进,并非是因为民智提高能更好去审判的缘故。而在于保障了当事人在诉讼当中的地位,相当于诉讼之前的地位,使得审判可以不偏不倚进行。而这种程序正义全部继承自神裁法。
同古代任何仪式一样,神裁法尊重程序,尤其是决斗法,从当事人诉讼武器的对等、法官中立性和被动性、公开审判等等选择上,我们都能看到与今日普通司法制度的联系。而《甄嬛传》里,为什么滴血认亲的判决不公正,正是有人干扰了程序正义,而被告也因此得到了上诉和翻案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