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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形势下滥伐林木案件发生的规律性特点及对策研究 ...

  •   新形势下滥伐林木案件发生的规律性特点及对策研究

      摘要:近年来,滥伐林木案件数量居高不下,严重破坏了森林资源,扰乱了森林资源管理秩序。根据房山区森林公安部门近年来查处滥伐林木案件的具体情况,此类案件具有一定规律性,一是作案时间相对集中,二是多为团伙作案,三是作案人员集中,四是违法行为人多为农民,五是对森林资源破坏严重。据此深刻分析其发生根源,并提出几点政策建议:一是加强农村等重点区域森林保护法制宣传,二是严厉打击滥伐行为,堵死林木保护三关,三是创新服务方式,畅通采伐证办理流程。
      关键词:滥伐林木;规律性特点;对策;

      房山区面积2019平方公里,截止2009年,全区共有林业用地面积134308.78公顷(201.5万亩),生态公益林面积116046.02公顷(174.1万亩),经济林面积13619.71公顷(20.4万亩);林木绿化率53.33%,森林覆盖率25.74%。城市绿化覆盖率43.03%,人均公园绿地面积8.53平方米。基本建成了城市绿化隔离地区、平原、山区三道绿色生态屏障。绿化成果的取得凝聚了几代人的心血,是园林绿化工作者几十年汗水的结晶。
      然而,作为森林三大害之一,滥伐林木案件的高发对这来之不易的绿化成果构成了严重威胁。众所周知,滥伐林木,是一种破坏国家林业资源的犯罪行为,对于国民经济发展及自然生态平衡,具有严重危害。但在我区一些经济条件差、思想意识落后的地方,仍然存在经济利益驱动下的滥砍乱伐现象。我区森林公安部门采取了多种形式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积累了一定工作经验和教训。与此同时,我区森林公安处认真组织公安干警对滥伐林木案件发生情况进行理论研究,也取得了一些成果。现以房山区为例,就新形势下滥伐林木案件的规律性特点及对策,浅谈一下看法。
      一、滥伐林木案件的表现形式和规律性特点
      (一)滥伐林木案件的表现形式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滥伐林木案件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此类案件是指嫌疑人没有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自己所有或者经营的林木。
      其中,无证采伐自留山、责任山或者承包集体、全民林地造林中属于自己所有的林木,是滥伐林木案件的一大重要表现形式。修改后的《森林法》第32条明确规定: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由此可见,未经批准,擅自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的林木也是不允许的。但实践中,未经批准采伐在林木犯罪案件中却占有相当的比重。
      2、虽然持有许可证,但采伐中不按许可证规定的地点、面积、数量、树种、采伐方式、作业方式等项目进行采伐的行为。这一类案件中又包括超量采伐、异地采伐、改变采伐方式、改变采伐树种、不按设计挂号采伐等。
      其中,超许可数量采伐是滥伐林木案件的另一重要表现形式。在行为人办理了合法的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个别林业管理工作人员疏于监管,缺乏实地调查,部分行为人便钻了空子,进行超量采伐。因这种形式具有一定的隐蔽性,需要高度警惕。
      (二)滥伐林木案件的发生规律
      滥伐林木案件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规律性。从作案时间、作案人员、作案对象和其危害性等情况方面,分别具有以下特点:
      1、作案时间相对集中。
      作案人员滥伐林木的目的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自己建筑房舍或者其他用途。二是,伐出木材,变卖给一些不法林木收购商,以取得一定经济利益。作案人员为了保证质量,及早收益等目的,一般选择木材生产季节,即冬季到春季进行采伐。因而,这一时期也成为了滥伐林木案件的高发期。
      2、多为团伙作案。
      据统计,房山区近年来查处的滥伐林木案件中,绝大部分属于团伙作案。滥伐林木团伙作案的基本特点为:一人纠结,亲属参与,多则七八人,少则三四人,相互之间一般为亲属、邻居或者朋友关系。作案团伙一般有较为明确的分工,从握有采伐指标审批权的林业主管、执行采伐并借此滥伐林木的采伐人员,到负责运输外销的外联人员,每个环节都有专人负责,形成了分工明确的产销一条龙。
      3、作案人员相对集中。
      不论是嫌疑人没有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自己所有或者经营的林木,还是有采伐许可证但不按照规定采伐,其采伐的范围都是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林木。因而滥伐这些林木的案件,都与林木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因而这类案件的侦查范围相对集中,违法行为人比较容易查清。且由于参与人数较多,也为案件的侦查提供了方便。
      4、违法行为人多为农民
      滥伐林木案件的违法行为人大多数是生活在工业和第三产业相对不发达的丘陵山区或者农村的农民,涉案者大多没有其他经济来源,生活较为贫困,熟悉当地环境。并且违法行为人大多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其滥伐对象一般是集体林林木或者个人承包林林木,通过采伐自己栽种的林木或者买进他人所种树木,砍伐出卖,以赚取差价。很多违法行为人对森林法规依法开采的常识不懂或者漠视,普遍存在先砍树、后□□,不被发现就不□□的侥幸心理。
      5、对森林资源破坏严重
      滥伐林木案件对于森林资源的破坏十分严重,平均每案滥伐林木量在几十立方米,甚至上百立方米,森林资源破坏量是盗伐林木案件及其他涉林案件的几十倍。在造成森林资源经济重大损失的同时,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危害极大。
      二、滥伐林木案件频发的原因
      滥伐林木案件频发,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
      (一)、森林法规宣传不到位,公民的保护意识不强。房山区园林绿化局近年来通过发放学习和宣传资料、悬挂横幅、电视媒体宣传等多种方式,进行了森林法规和护林工作的宣传,取得了较好成绩。但目前仍存在一部分基层干部保护森林资源意识淡薄,对有关法律法规了解不多。部分乡镇林管员工作不到位,存在不负责、不想管、不敢管的现象,纵容了涉林违法行为。一些滥伐行为人在接受森林公安民警盘问时称,自己并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村级或者镇级林业管理员对滥伐行为进行过现场检查及法规宣传。还有部分农民认为自家承包田周围的林地属个人所有,任意砍伐是理所当然的。这突出显现了我们在森林法规宣传工作中的不足。
      (二)、存在非法收购渠道,经济利益驱动行为人铤而走险。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森林保护力度的加大,木材价格不断攀升,致使某些木材经销商为利益驱动,非法收购经营加工木材,在为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私运木材。在一些非法木材收购商的唆使下,一些经济状况较差、法律意识淡薄的农民,往往迫于生活压力,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不惜铤而走险。此外,一些非法建立的小型木材加工场,也为滥伐林木行为提供了滋生的温床。
      (三)、采伐计划办理集中,办理时间长,手续繁琐。根据《房山区园林局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办理木材采伐许可证的审批程序有受理、审核、复审、审定、告知五个程序。受理阶段申办人需提交多份申办材料,复审与审定分别由林政资源科长和区林业局主管局长负责,总体的审核办理时间为15日。对于很多文化程度较低的农民来说,办理许可证的手续稍显复杂,由于申办材料填写不规范等造成拖延,等待时间长,致使林区群众在需要采伐时难以尽快拿到采伐许可,加之法律意识淡薄,很容易造成其无证采伐。
      (四)、林业主管部门监管不力,存在责任感缺失、不进行实地检查等漏洞。“伐前设计、伐中监督、伐后验收”这是对主管部门监督林木采伐工作的基本要求。然而极少数林业检查站工作人员存在责任感缺失、不进行实地检查等问题,导致滥伐林木现象时有发生。其次,对木材运输过程中,部分工作人员对违法人员主要采取罚款、没收等措施,以罚代处,造成打击力度不够。最后,少数执法管理人员对木材经营商违法收购木材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监管流于形式,致使违法收购渠道猖獗。
      三、查处和预防滥伐林木案件的对策建议
      (一)根据滥伐林木案件特点,侦查工作应以查清直接负责人为中心,采取调查询问、讯问审查、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全力查处。
      1、准备及时全面收集案源:通过森林公安治安日巡逻检查、开放举报电话和邮箱信息等方式,准确及时全面收集案源。做到不漏案,早出警。
      2、现场勘验检查:及时进行现场勘查,收集滥伐林木案件相关的重要证据,通过现场勘查,查明案发具体地址、采伐树种、数量、采伐方式等。
      3、调查询问:以查清案件事实,获取证人证言为主要目标,充分依靠群众,对林权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参与滥伐林木的人员、主管部门和周围群众进行调查询问。查明滥伐林木的动机、直接负责人、实施过程、实际损失情况等。
      4、讯问审查:在已经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有计划有目的地讯问直接责任人。在讯问过程中进一步核实犯罪主要事实,充实证据。
      5、侦查终结,做出相应处理:在案件事实和主要责任人已经查清,相关证据确凿充分的情况下,及时结案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森林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二)、处罚违法行为人并非目的,只有防患于未然,才能真正解决危害森林资源的滥伐林木案件。因此做好案件预防工作,改被动打击为预警防御,是我们工作的重点。
      1、加强法制宣传,强化群众保护森林意识。从房山区森林公安处查处的滥伐林木案件情况来看,大部分滥伐林木行为人家庭条件较差,滥伐主要出于经济目的,部分行为人为初犯,出于对法律的不了解和轻视而行为。这部分人在民警对其进行教育后,意识到自身行为的严重性,能主动投案自首,积极退赃。因而,通过事前的法制宣传和先案警示,对他们能起到一定作用。因而,要对滥伐林木案件多发的农村地区,加强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护林法制教育。通过镇领导、村干部、护林员、农民群众逐级进行法制精神宣传,形成“查处一起,教育一片”的效果。
      2、严厉打击滥伐林木行为,堵死林木保护三大关。一是堵住林木采伐关。严格执行依法采伐的要求,坚决落实“采必有证、伐前设计、伐中监督、伐后检查”。二是堵住木材运输关。对于非法运送木材的行为,执法管理人员要提高警惕,及时上报,严厉查处。三是堵住木材收购关。木材非法收购渠道和非法加工场的存在,为滥伐林木行为创造了市场,加剧了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严格取缔。执法人员只有落实责任,严格执法,堵死三关,才能使得滥伐的林木砍不了,运不出、销不脱,提高作案成本,彻底捣毁滥伐市场。
      3、树立服务理念,创新服务方式,畅通木材采伐证办理流程。现行的木材采伐证办理流程具有手续齐全、正规性强等优点,但是对于部分贫困地区文化程度较低的农民而言则显得十分复杂。房山区园林绿化局认真学习和深入贯彻服务型政府理念,通过安排专人指导办理、开通高峰期办理绿色通道等方式,简化采伐证办理流程,提升服务质量,有效提高农民□□效率,推动了木材采伐证制度的推广。
      以上是房山区森林公安部门在查处滥伐林木案件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中取得的几点经验教训,希望能为我市出台预防和查处此类案件的相关政策抛砖引玉。

      燕山派出所郭腾飞
      201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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