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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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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思慎探望过后,卫德礼在拘留所随后的一次审讯中,承认自己为了出名和钱财曾假冒记者。恰好这时鑫泰地产公司一纸状书把花旗国留学生Daniel Wheatley告上了法庭,说他诈骗勒索。这个案子连同嫌疑人便都转到了地区法庭。开庭前夕,原告撤诉,被告无罪释放。如此兜了个圈子,卫德礼终于重见天日,大好暑假也差不多快要过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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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关于法律方面的描写不够严谨,总觉得是文章中的一点瑕疵。由于学的是法律专业,忍不住多嘴几句……
文中既然是“敲诈勒索罪”,那么表明这是一个刑事官司,应该由公诉人(检察院)提起诉讼,而非“原告”(时鑫泰地产公司)提起诉讼,要用“原告撤回起诉”的方式来规避庭审的话,比较严谨的表达方式应该是“公诉人撤诉”而非“原告撤诉”,因为刑事案件中是没有原告的,而时鑫泰地产公司的地位应该是受害人而非原告地位。要提起诉讼的话,应该是“时鑫地产公司报案-公安立案-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判” 这样的流程。且在刑事案件中,“案件不是你想撤,想撤就能撤”,检察院撤诉也要经过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方可撤诉。
这其中,可以规避的程序有:公安立案-检察院审查起诉,因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无罪释放 OR 公安立案-检察院审查起诉决定提起公诉-检察院撤诉-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无罪释放等等等等……
如果要保留时鑫地产公司的原告地位,保留“不告不理”的精神(也即阿堵想表达的因为撤诉而放人的这种情况),那么这应该是一个民事官司,既然是民事官司,那么也无所谓“敲诈勒索罪”。这时候只要原告想撤诉就能终止审理程序。且是民事官司的话,是不能对被告人进行拘留逮捕的,那么之前的拘留行为、讯问行为都是违反法定程序的……和文中想表达的危险境况也不符……
文中的瑕疵在于弄混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区别……如果从民事诉讼程序走的话,要改动的太多,从文中来看,像是走的刑事诉讼的程序,那么只用修改几个名词就可以了捏~~
当然,堵大也可以把我的牢骚当做是某个喜欢吹毛求疵的刁钻读者的刁难吧=w=(笑)。堵大的文我一直很喜欢,从丹青到温柔,到这附庸风雅录一直有追着看,也喜欢堵大写文的严谨作风,因此略看不得这里的瑕疵。不过堵大说过这不过是排遣寂寞写的文文,瞎掰就瞎掰呗,所以这篇读者的牢骚也可看可不看吧(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