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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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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风华姐姐和玉姐姐的相识是源自于明珠的《情倾天下》
当时我们三个小女生一下子就热爱上了它,情倾是我第二个看到的清宫文。
第一个是来自国王与白菜的《另一个世界》
看了明大的文后,我的第一个念头就是,也想写一篇文章,就算没有读者,也当做给自己看也好。结果这个念头我们三个人一拍及合,从此也就有了《魂牵梦萦》也就是月夜玉楼听风(清宫》的前身。
刚写的时候头很大,因为没有什么经验,以前写的一些文章都是一些随笔散文之类的,从来没有写过小说这种体裁的文章,而且我还肩负着开头第一章的重任,所以更加不敢马虎,在连续憋了几天后,终于我的第一章问世了,这期间我得到了很多人的鼓励。再次感谢我的妈妈,我的朋友,还有曾经一起写作的玉姐姐和风华姐姐,时间过的很快,我的假期就这样过去了,伴着我大学生涯的来临,我们中的矛盾也越来越激烈了。大学的生活远远没有我想象般的那样美好,也并非我期待的那般空闲,也许是师范大学的缘故,天天都有早自习,晚自习也要上到9点才可以回到宿舍,一周15节的大课,其中还有一些活动等着我去参加,我代表我们系去参加学校的演讲比赛,也主持我们系的团圆晚会,当我妈妈在感动于我的懂事的同时,我的写作也耽误了下来,每天晚自习,我都硬着头皮去想更新的内容,也许是由于活动安排的太紧凑的原因,我竟然想不到一丝的内容,玉姐姐和风华姐姐也很着急,我很怕耽误大家的进度,所以便逼着自己2天写出了一章,自己心里也清楚,根本没有什么内容可言,但是为了敢进度也只好贴出来了,心想还是等以后放假了在整体修改一下吧。一次上网,无意中一个朋友跟我说道,你们现在是写的越来越好了,只是刚开始有点瑕疵,这也是我心头的一个念头,我曾经几次想过,想把前面的文更改一下,于是就和风华姐姐玉姐姐说了一下我的想法,我是一个北方的女孩子,有什么就说什么,想到的即刻便说出来,也许是她们误会了吧,我的本意是等我放假后,我在大修一下的,因为风华姐姐的第一章已经大修了,至于玉姐姐则写的很好,根本不需要大修,只剩下我了。就这样,她们便误会了我的意思。
我一直很珍惜我们之间的感情,曾经几次想过去上海找她们玩,因为从小是独生子女的关系,我一直很希望有个姐姐,可以倾吐下心事,我也一直认为自己找到了。因为感情上我们有着一些相似的经历,使得我们更加惺惺相惜了起来。我更加庆幸我认识了她们。
在这段时间以来,我一直是很消沉的,到了学校有些不如意,加上我写的不是很好,没有什么书迷,所以意志很消沉,我的朋友便一直在我身边支持我,鼓励我,这也是我一直坚持下去的原因,一次上网本来在我们的挖坑群里(只有我们风玉雪月4个人)说了拜拜,但是因为一些事情没有处理好,就没有立刻走,看到玉姐姐说的话,“哎,实在不行就换人吧”当时的心里说不出的滋味,只觉得很苦,在后来的几天,我的心里一直憋的很难受。实在忍不住了就发了一顿脾气,后来玉姐姐和我解释说她没那意思。这件事情也就算了。
在之后的一个星期,我的更新进度再次落后了,不得已玉姐姐在催文的同时再次老话重谈,想要找个人帮我写文,虽然我写的不好,但是我很珍惜自己的文字,当然不肯了,但是又连累了进度,后来玉姐姐和风华姐姐的研究结果是,我自己单独出来。她们找个新人。
事情本来到了这里该告一段落了,我也因为不用被人催文不用搅劲脑筋去想思路而愁了,也可以放心的学习应付期中考试了。
一次上课的时候,我接到了朋友的短信,内容大概是我的文章被人抄袭了。我有些吃惊,下课后特地没有吃饭跑来上网。
于是就看到了馨然篇的内容,内容有些情节相似,对话相似,我一直认为是新的作者写的,也就没怎么在意,只是在我们的挖坑群里留言,告诉她们改改就算了。
中间隔了一天,我再次来上网的时候,发现挖坑群里的他们三个人都退出了,并且没有给我任何的留言。我们原本文章的群里也把我T了出来,还有催眠群(JJ的作者群)也把我T了出来。一个交代都没有,却这样对我,我想换谁,谁都会生气的。
于是我上□□找他们,想弄清楚事情,找出根源解决问题 ,结果还是没有任何的结果。
对话内容几乎就是不承认抄袭让我随便去告云云。
我想事情到了这里我也不想在继续说些什么了。
本来想好好解决问题的,没有想到成这样。也就是在文里的那幕。
对于那些我深表遗憾,曾经很要好的三个人,现在却已经接近于敌人了。
在此我说下事情的经过别无他意,只是不想事情的经过被人混淆,另外我保留对抄袭事件追究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
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
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一)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三)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
(五)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六)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七)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