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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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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意复制刷负的请随意!从感情上我真是被气死了!
1、注意到本文的原用名是《诱拐未成年》,想问作者改名的原因,是否自己或编++__++辑也觉得这种题材不合适。
出处请看作者另一篇文《养在深宫人未识》的文案处对本文的广告
2、诚然,作者有创作权。有人为您说话,说“大屠杀是惨绝人寰灭绝人性,但我们不能据此认定描写大屠杀也是惨绝人寰灭绝人性的”。
鄙人认为这一理论属于断章取义。
请问,如果一位中国的作者,歌颂屠杀,认为日军侵华是正义的,我们作为中国人,难道也要“维护作者的创作权”吗?
历史问题到此为止。鄙人无意将话题扯远。但就写作创作而言,作者当然有权利写犯罪,但如果作者是站在一个犯罪者的立场上,逆真善美而行,宣扬一些负面的东西。作为读者,我们还要“维护他的权利”。恕鄙人愚钝,那鄙人认为,全世界法律应该都可以废除了。因为他们通通限制了人的“权利”。
请莫怪这顶高帽子扣给了本文作者。就本文前10章的剧情看来,这位“钟炎”是本文的男一号,参考文案,本文的走向似乎也并不是此人如何作恶最终恶有恶报得到严惩之类,而是要和未成年受“牙牙”共结连理的HE结局。而“钟炎”在前几章就已经出现了QJ未成年少女(10岁)的行为,而他的一位朋友,更是:醉酒驾车,撞死人,撞死人之后——【原文引用】他骂骂咧咧地爬下车,做的第二件事就是心痛地扑到车子上,哭灵一般地尖声哀嚎:“我的心肝宝贝哟!你有没有事呐……”——再之后,揍记者,花钱赎人,避风头逃出国……
这样的两个人,其中一个还是男一号,作为正面,至少从目前看来不是负面角色,出现在文中,孰鄙人无法理解贵文的深刻内涵。
鄙人似乎只看到这样一种思想:血流成河又何妨?只要我爸是李刚。
3、关于文中涉及的“恋童///癖”
【原文引用】“孩子?”钟炎听到这两个字,很优雅地把自己手里的刀放到一边去,如果他长了和《爱丽丝梦游仙境》里的兔子先生一样的长耳朵,你一定会发现他的耳朵在听到“孩子”那两个字时一下子竖了起来。
孰鄙人愚昧,请问这句是在暗示本文男一号有恋///童癖倾向么?
而后文,男一号也确实QJ了一名年仅10岁的小女孩西西。
也许有人要说了,网络文学对X问题应该开放些。确实,在作者文下喊肉,对于网文而言,不是什么新鲜事。但这不意味无限度。
举例而言,在欧美大部分国家,色///情网站是合法、公开对成年人开放的。有些网站收费,甚至对用户开放自由上传视频共享的功能。但是,某些重口味题材,如“恋///童”,“人///兽”却是严禁出现的,擅自发布,散播这类题材的,同样要获罪。就在大约一月前,英国报纸才报道过:某男子家里被查获儿童///淫///秽音像制品进而入狱的新闻。而这类人即使出狱后,无论他走到哪里,其社区都会告诫同区家长和儿童:此人有这方面的前科,请注意。且此人终身不得参与如未成年教育相关的工作(如果我没记错,即使在学校里做清洁工都不可以)。可见这类问题的严重性。
这种敏感问题,孰鄙人愚见,如果不是站在社会纪实和批判者的角度,鄙人看不到它们在文学作品中存在的意义。
而就本文的前N章来看,本文并不属于两者任一。
4、关于作者的回复。
对于牙牙母亲车祸身亡的这个情节设置,我本无何异议。无非是谴责肇事者而已。然而看了作者对于这一问题的回复,鄙人也算大开眼界。
[1楼] 作者回复发表时间:2011-11-21 11:55:27
其实,我想说,要是牙牙妈不死,那牙牙和他妈就都服毒了。。。。
(直接借用楼下的话吧,鄙人没有过多意见……)
[2楼] 网友:a 发表时间:2011-12-09 21:35:42
那跟被车撞死还就是不一样。。。作者的逻辑真是一坨屎
[3楼] 网友:红时发表时间:2011-12-09 21:57:04
照你这么讲,撞死她她还应该说声谢谢啊是不是啊,要脸不要啊?
仅此负分长评。以上。
PS:愿意复制刷负的请随意!从感情上我真是被气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