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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章 ...

  •   距离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出台实施已经一个多星期了,我一直都在默默的关注着,看着网上的男男女女老老少少的争论。有人说这将拉开一场男女大战,有人说这是强者的法律,还有人说这是在转嫁矛盾。其中以男女大战的形式反应得最为迅速和激烈。看了这么多的争论,我想就我在网上看得最多的说法来谈谈自己的看法,如果有不对的地方欢迎指正,但是请以互相尊重为原则,求同存异。
      第一,在生理结构上和社会竞争中女性的确要弱势于男性。
      我的观点是,女性在生理结构上并不弱于男性,而在社会竞争中的确要弱势于男性。
      在这里需要肯定的是男女在生理结构上确实存在差异,但是并不代表女性的生理结构就弱于男性。也许有人会说女性不适合从事重体力劳动,但是我想说不适合从事并不代表不能从事,也有女性从事重体力劳动,而且也并非个个男性都能从事重体力劳动。简单的来说我们可以把能够从事重体力劳动的生理条件看作是一个附加条件,并不是生来就具有的,女性在与男性在都达到这个条件的情况下是一样可以从事重体力劳动的。如果说我们身边的某些女性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这只是个体的差异,是因为这些女性没有达到这种条件,而并不因为她是女性而应该有所区别对待。还有些有人单位以女性将来要生孩子、哺育孩子作为不公平对待女性的借口,在我看来也是十分不当的。女性在生儿育女时确实存在不能或者只能少量工作的情况,但是不能或者只能少量工作的情况并不只有在女性生儿育女时才有。不论男女都有可能会出现生病、受伤之类的情况,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他们都将不能或者只能少量工作,女性生儿育女只是其中的一种状况,虽然这是一种只在女性身上出现的特殊状况,但并不能成为区别对待女性的理由。所以我说女性在生理结构上并不弱于男性。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表面上来说,这一特殊的状况确实是女性所特有,但是这一特殊状况的背后是什么呢?是对社会的延续和发展的一种贡献。所以说男女有别的生理结构是造物主的平衡,并没有那种性别强于或弱于另一种性别,如果有,也只能说是个别现象,不能以偏概全。
      那么女性在社会竞争中弱势与男性则完全是由于这个社会的竞争条件是为男性而创造的,也就是说,这是由男权社会的主导观念造成的。关于女性在社会竞争以及其他方面的弱势,我在后面还会提到。
      第二,只有在经济上取得地位的女性,才能在尊严上得到尊重。
      我的观点是:尊严权是人生来就具有的,是只要这个人没有犯罪,就不能以任何理由剥夺其基本人权。
      也就是说,不管是不是女性,不管有没有在经济上取得地位,都应该在尊严上得到尊重。但是为什么在得到尊重这一方面就要要求女性必须获得经济地位呢?其实这就是男权社会为男性而创造的较有利于男性的向导,因为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女性根本就不可能取得被男权社会认同的经济地位,而就在当下,现代的女性也较之男性更难取得独立的经济地位,因为女性在社会竞争中处于弱势,再往深层次想,婚姻需要为女性在社会竞争中的弱势情况负大部分责任。那些强调女性在结婚前没出一分钱,凭什么就要分掉一半的财产的人,你们可曾想过:难道对婚姻的付出只能是物质和财力上的吗?你们能否否认在当前的中国,婚后女性在婚内劳动(也就是家务事)的付出上是绝对的主导?如果偶尔有一些女性在婚内劳动劳动中不是绝对主导,社会舆论就会开始指责这些女性不顾家庭、不顾婚姻?社会舆论给人们的向导是不是倾向于女人做家务带孩子天经地义,而男人只有在外打拼才是天经地义?但是你们也知道,在婚外的劳动只要你不是做志愿者,都是有报酬的,而婚内的劳动呢?即使是女性自愿的承担,也不应该成为男性任意剥削甚至还不加尊重的理由!女性婚内劳动承担得多,那么自然婚外的劳动承担得就少,但是总体承担的劳动并不见得比男性少,只是女性在婚内承担的劳动是不被男权社会认可的创造价值的劳动!
      第三,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可以让那些“拜金女”失去生存的土壤。
      我的观点是:在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下,失去生存土壤的并不仅仅只有“拜金女”。
      说到经济地位,我觉得现在社会上就是太崇尚经济地位,将经济地位与社会地位相挂钩,于是造成了社会上许多的不平等,男女不平等也是其中的一种。现在很多支持新婚姻法的人认为这样的司法解释可以让那些“拜金女”失去生存的土壤。那么我想问问什么样的女性可以称之为“拜金女”呢?拜金主义在百度百科中的解释是:对金钱痴迷,为金钱不顾一切。事事为了钱,时时刻刻想着怎么不择手段得到尽可能多的钱,认为金钱是万能的。那么“拜金女”就应该是崇尚拜金主义的女性。那我还想问问到底有多少女性可以真正称之为“拜金女”呢?而崇尚拜金主义的人只在女性当中存在,男性中就没有吗?为什么铺天盖地的都是“拜金女”一说呢?
      其实我也并不认同女性在择偶的时候一味的在物质上作出要求,因为物质并不代表一切,但是也不能完全不在物质上做要求,因为物质也是生活中有效的基础的组成部分。我也不否认真正可以称之为“拜金女”的女性确实存在,那也是因为在经济地位提高到一个很高的位置时,一些女性没有透过现象看到其本质,才会对金钱开始盲目崇拜。
      而当女性顺应着男权社会的游戏规则,开始重视经济地位的时候,一方面社会舆论开始大加指责女性不顾家庭、不顾孩子,女强人一词也应运而生(女强人一词的词义色彩值得深究):另一方面法律又以保护财产的名义,来剥夺女性可以获得的稍微公允一些的对待。这样的法律到底保护的是什么?公正?财产?强者?还是男权?
      第四,骂新婚姻法不好的女人都是没本事的女人,夸新婚姻法好的男人是准备离婚的男人。
      我的观点是:骂新婚姻法不好的女人都是意识到会受到压迫的女人,夸新婚姻法好的男人都是想要压榨女性的男人!
      我认为这句中的“没本事”是很值得推敲的,怎样的女人才叫做“没本事”?如果按照男权意识来说的话,“没本事的女人”是指的没有取得经济地位的女性。可是如果认真看了上文的人,还会认为没有取得经济地位的女性是真的“没本事”吗?而夸新婚姻法的男人,是想自己在物质上的利益不受损失,然后依靠婚姻和男权的社会舆论“逼迫”女性生儿育女、传宗接代,同时又压榨女性在男权社会不产生物质价值的婚内劳动。至于他们想不想离婚则不一定,因为不管离不离婚他们的“利益”都难以受到威胁!

      以上是我这段时间对于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和其颁发施行所带来的一些反应的一点看法。我会有这些看法,其实都是受到了一本书的启发(书名是《醒来的女性》)。推荐女性都去看看,充分认识到自己的弱势地位,并且能更好的生活。
      2011年8月21日星期日凌晨
note 作者有话说
第1章 第 1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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