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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真理之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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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原告林雨林女士的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陆青律。这是我方收集到的证据,证明被告方在婚内三年里,在与林女士有法定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多次与第三者发生不正当关系,违返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此外被告方许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多次向第三者转赠钱财、物品,共计消费183.74万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换、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我方当事人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应由许先生一人保管。”陆青律指间夹着一个U盘,左手指尖有条不紊地敲击着桌面,“且父方在婚内从未真正做到过婚内一个丈夫、一个父亲应尽的责任。综合这些证据,我方认为,孩子的抚养权应归于孩子母亲林女士。”
“我是被告许凯许先生的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沈辞舟。对于原告所述部分事实,我方予以认可,但该行为并非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唯一原因,且被告已主动悔改。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父方的照顾是十分重要的,所以我方当事人恳请法庭综合考量双方婚姻实际情况,将孩子的抚养权交予孩子父亲许先生。”
“安静,孩子已满八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四条来看,孩子的抚养权究竟是归父方还是母方,应由孩子自身选择是跟父亲生活还是跟母亲生活。”审判长的目光看向了坐在一旁的小男孩身上。男孩看着约摸年龄有九岁左右。
……(两小时后)
“全体起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