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保护儿童】:
一、根据日本《儿童福利法》和相关规定,"需保护儿童" 是指未满 18 岁且处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儿童:
1.遭受或可能遭受虐.待的儿童:包括身体虐.待、性.虐.待、精神虐.待和忽视;身体受到伤害或有伤害危险;遭受性.侵.害或被迫从事性.行为;因严重节食、长期忽视导致身心发育受阻;遭受严重辱骂或拒绝性对待,造成心理创伤;
2.家庭环境无法提供适当保护的儿童:父母死亡、失踪、入狱或重病;儿童无家可归或居无定所;监护人无法或不愿履行监护职责;其他需要保护的情况:儿童行为对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或财产构成危害;儿童主动寻求保护或表达类似意愿;
二、保护实施机制
1. 报告与受理系统
儿童相谈所(全国约 300 个):负责接收报告、评估和提供保护服务的专门机构
报告渠道:任何公民发现儿童需要保护都有义务向儿童相谈所或当地政府报告
多机构协作:警察、学校、医疗机构等共同参与识别和报告
2. 保护措施
根据儿童需求的紧急程度和性质,实施不同保护措施:
① 紧急保护(緊急保護)
适用于儿童生命或身体面临立即危险的情况
可在无父母同意下将儿童带离危险环境
需在 7 日内申请法院临时保护令确认
② 临时保护(一時保護)
短期安置 (通常不超过 6 个月)
安置场所包括:儿童保护设施、寄养家庭等
目的是确保安全并评估家庭环境是否适合儿童回归
③ 长期支援
针对无法立即回归原生家庭的儿童
提供包括:生活照料、心理辅导、教育支持、职业培训等
部分儿童可通过收养或长期寄养获得稳定家庭环境
④ 家庭支援
改善家庭环境,帮助父母提升育儿能力
提供临时照料、经济援助、心理咨询等服务
目标是实现亲子团聚,重建健康家庭关系
3. 司法审查机制
所有非自愿的长期保护措施必须经过家庭法院审查和批准
确保保护措施符合儿童最佳利益和法律程序
保障父母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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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网上查到的资料,如有不对,欢迎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