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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世纪 80 年代的“劳务合同”制定顺序:
1. 国家先定规则
1983 年 2 月劳动人事部下发《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首次要求“用劳动合同形式确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义务与权利”;1986 年 7 月□□又颁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等 4 个文件,把“合同工”制度推向全国。
2. 企业(或乡镇政府)具体拟定
国营企业:在劳动局下达的招工指标内,由企业劳资科按国家统一范本填制《劳动合同书》,内容、期限、工资标准均须报劳动局审批备案。
乡镇企业:1984 年后普遍实行“承包人负责制”,合同由厂长(承包人)参照县工商局/乡镇企业局印制的格式条款拟定,可当场与劳动者签字,无需律师介入。
3. 劳动站(所)盖章鉴证
合同文本最后要送当地“劳动服务站”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盖章鉴证,才算生效;该环节承担的是行政审查而非法律服务职能。
因此,80 年代真正“动笔”拟定劳务合同的是:
- 国营单位——劳资干部
- 乡镇企业——承包人/厂长
- 格式范本——劳动人事部门统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