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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一往而深 ...

  •   回去的旅途显得大同小异,曾经见过的风景如同倒带一样在眼前播放,直到熟悉的高大的红树远远地矗立在海边,大海宛如喝醉了,酿成了一大片红色的酒晕。
      卡隆面沉似水地在车站门口等,平时嬉笑的神情收敛了,让蓝有一时间的不习惯。卡隆最近确实焦头烂额,今天来接时绥的排场就较往常小了许多,连一贯服侍的三掌柜都留下来镇场子了。
      即便这样,他们那块区域的气压还是很低,路过的行人下意识地避开,给他们空出一大块地方。
      时绥平静地把两人的行李交给卡隆带来的人,叮嘱他们一定要把蓝安全送到家,在蓝依依不舍的注视下,笑道:“你先回去收拾收拾,记得给白喂晚饭,我晚上会回来的。”
      既然巨大的抱枕同志都做出了承诺,蓝只好泪眼汪汪地送别了时绥,看着Cayenne扁平的尾灯在路口晃了晃,随后转弯,从自己的视野中消失不见。
      时绥双手交叠放在腿上,与卡隆两人坐在后排,一时间谁都没有开口讲话。
      “说说具体情况吧,电话里讲的不是很清楚。”时绥斟酌地开口道。
      “今年三月份那次打捞,你还记得吧?”卡隆缓缓开口。
      时绥皱着眉头,蓝自从加入公司,真正下海打捞的次数屈指可数。今年三月份,他们在库姆斯港以东100海里的公海600米深处,发现了一艘沉船,并从中打捞出包括10万金银币在内的财宝。随后,塞斯社将其全部运回了库姆斯城。
      三天后,塞斯社在时绥的指示下,向库姆斯城当地联邦法院,对其发现的“不知名沉船及其所有附属物和运载之货物”,提起对物诉讼。也就是以物品为被告,该诉讼包括了两项请求:其一,请求法院根据《发现物法》确认其对对已经打捞的沉船、沉船附属物以及其运载物具有所有权;其二,如果不能确认所有权,则请求法院根据《打捞法》支持其获得“合理的打捞报酬”。
      按照他们当时来看,这是最好的操作方式了。如果法院确认看他们的所有权,你们那些金银币价值上亿,而第二个诉讼中的“报酬”估计只能带来几百万罗拉非的收益,两者根本不可相提并论。但是由于是无主的沉船,所谓的报酬由谁提供,以哪方的名义交付,最后的那些财宝又该给谁?这些很明显是个无法解决的问题。因此,时绥有将近九成的概率,笃定法院会顺水推舟同意他们第一个方案。
      可是问题就出现在这里,虽然法院已经暂时指定塞斯社作为临时的保管人,但是在提起对物诉讼后,弗莱和乌尔维亚两个主权国家,以及25位自称为船载货物所有者继承人的自然人,均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请求法院发还相应被打捞物品。
      25这个数字,摆出来就能看出他们之中水分有多大了。一个百年前的船长,就算再滥情,也不可能留下25位继承人,因此最开始这些人并不被卡隆放在眼里。但是,除此之外,更棘手的是那两个主权国家。其中,弗莱的诉求非常清楚:塞斯社对物诉讼的对象为该国在1804年,被曼斯坦海军击沉的军舰“维达号”,而弗莱从未放弃对其沉船的主权权利。
      那么出事了,之前的无主财宝瞬间变成了烫手山芋,整个法院上上下下忙的脚不沾地。而作为风口浪尖的塞斯社,则人人自危;卡隆动用了所有积攒下来人脉,可以说是把法典翻遍了,在法庭之上针锋相对地反驳起来。
      时绥回来,就是要解决这方面的困境。卡隆虽然在库姆斯手眼通天,但是这个案子已经上升到国家之间外交的程度,弗莱更是搬出了两国的双边条约,几乎所有人都不愿意沾染上半分。
      时绥听完了一长串,不知道自己这回家这几天,竟然发生了这么多事情。事已至此,哀叹已经无用,时绥眉头皱着,手指一下一下地按着太阳穴。卡隆也就在一旁安静地坐着,不去打扰时绥的思绪。
      “这个事情短时间解决不了。”时绥定了定神:“先把不相关的人等踢出去,下次开庭,我们就先提两点反驳理由:一,我们诉讼的对象和弗莱的军舰维达号无关;二,即使对象是维达号,根据《外交主权豁免法》,弗莱提出的《双边条约》若干条例,也不适用于此案件。
      “好。“卡隆捂着嘴咳嗽,声音低沉。这件事可以说是卡隆一人的责任,他前期的调查太单调,过于依靠设备的定位,而没有探查打捞物品的法律问题,但时绥知道,现在很明显不是推卸责任的时候。
      下周的二审法院,已经变成了库姆斯城所在的埃尔梅罗州的第十一巡回法院,参与审理的人数足足多了一倍。
      时绥大学毕业参与工作,单独接手案件也不过是这两年的事情,今天这样大的排场,还是容易让人心旌摇动。时绥咽了口唾沫,尽全力将想表达的意思表达清楚,不去理会对方律师如狼似虎般的眼神。
      长篇累牍的发言结束,下面响起稀稀拉拉的掌声。时绥一边接过助手递上来的水,一边有点愧疚地想蓝。当时回库姆斯的那天,告诉他晚上要回家的,结果便被海量的工作拌住了,接下来就是出差,几天都是在办公室度过的。蓝应该会生气的吧,毕竟是他食言了,不知道我要做什么才能把他哄好呢?
      蓝人还坐在庭审的现场,心已经飞回天水大街62号的小房子里了。法庭上人们开始争吵起来,声音开始是嗡嗡的,不一会儿便大了起来。
      “船是塞斯社发现的,《发现物法》中有主权方面的相关条例。”
      “发现物必须是抛弃物,但是打捞物是否为抛弃物呢?”
      “是的,根据《打捞法》,所有权依旧属于弗莱。”
      这是时绥乐意看到的现象,根据他之前的学习和这几天的恶补,他发现《发现物法》和《打捞法》之中是有相互排斥的地方的,因此,最后争论一定会回到权利与义务的实体问题上,同时也能顺便绕过了《豁免法》的相关问题,直接把财务主权的审判权力抓在法院手中,而不是弗莱。
      “咳咳。”对面的律师站起身,咳嗽两声,吸引了全场的注意。争论声渐息,时绥心揪紧,下意识地跟着站了起来。
      “对方律师的陈述我已经听了,但是,我有一点像提醒大家。”时绥看着他将手背在身后,显得十分自信:“根据塞斯社提供的资料和黑匣子的录音,当时维达号的船长沃里尔‘弃船’的指示,并不能表示放弃货物的充足证据。“
      时绥的手一点一点捏紧,这一观点他辩无可辨,因为这虽然没有白纸黑字地写下来,但是是每个法院处理相关案件的共识。对方的这一席话,《发现物法》在本案中的适用空间可以说几乎为零。
      时绥想开口做最后的抗争,但对面的攻势还没有停止:“同时,今天我们都在争论的是关于沉船以及其中财务的主权问题,但是各位不要忘了,沉船具有数百年的历史,它有极高的文化价值与考古价值。“
      言毕,立马有助手接着:“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49条,在国际海底区域内发现的一切考古和历史文物,应为全人类的利益予以保存或处置,但应特别顾及来源国,或文化上的发源国,或历史和考古上的来源国的优先权利。“
      这段话可以说是振聋发聩,至少从法院的判决词中可以看出:弗莱对打捞物有“历史和考古上的来源国的优先权利“,几乎与《公约》149条规定措辞完全一致。
      时绥低着头,他知道自己已经无力回天,但他还有一些事可以做。
      “你好,对方律师。”时绥的声音温润,与刚才发言咄咄逼人的样子完全不同,“我有个很私人的请求希望您能倾听。”
      对面很明显也是一愣,但是法庭上也不是没有相关的先例,而此时拒绝人也不是礼貌的行为。所以他开口:“请说。”
      时绥抿了一口茶,缓缓开口道:“为了维达号沉船,我们公司上上下下做出了不少努力。”
      控方律师下意识地以为要提及打捞费用的事情,脱口拒绝道:“不行。”
      时绥的话还没讲完便被拒绝,显得有点尴尬,但他还是撑着把话说完:“他们应该有名字。”
      现在轮到对面晃神了,他不要求费用,不要求赔偿,只要求一个名字,一个打捞者的名字。
note作者有话说
第14章 一往而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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